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 立法解释主要方式的内涵特征实施路径及其法治实践影响研究 立法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立法解释”通常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条文的含义和界限所作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正式说明。

立法解释的主要方式(或者说启动来源、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下面内容几种:

1. 基于法律询问的答复:

方式: 这是操作中最常见的一种启动立法解释的方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果认为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经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职业机构(主要是法制职业委员会)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特点: 这是一种“被动启动”但最终由立法机关作出权威决定的解释方式。虽然由其他机关提出“询问”或“要求”,但最终的“答复”本身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正式立法解释。

2.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作出的解释:

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可以主动进行解释。这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民族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和保障责任。

经过: 同样由常委会职业机构研究拟订草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议程,常委会审议通过。

特点: 这是完全的“主动解释”,通常用于解决操作中发现的普遍性、基础性的法律领会或适用难题。

3. 在配套法规制定经过中作出的解释性规定:

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有关法律难题的决定修改法律的决定时,有时会包含对原有法律条文的具体阐释或补充说明。这类决定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包含的对原有法律含义的阐释,实质上也是一种立法解释。

特点: 这种解释往往与法律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实施相关联,包含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文本中。

核心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

正式文件: 无论哪种方式启动,最终的立法解释都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第条的解释》 或类似深入了解的正式法律文件形式公布。

法律效力: 立法解释是由宪法和《立法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属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5-50条)。立法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本身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全国统一适用法律的权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不得与立法解释相抵触。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司法解释: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检察职业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难题所作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行政解释: 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检察职业中的法律具体应用难题所作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学领会释: 法律学者或其他个人、组织对法律的领会和阐述,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自己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解释,其效力和适用范围仅限于该地方性法规本身,不属于这里讨论的“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法律的解释)。

中国立法解释的主要方式集中体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基于法定机关的“要求”(询问答复)或主动行使职权,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最终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正式公布的法律解释文件。其核心特点是解释主体的唯一性(全国人大常委会)、程序的法定性、效力的最高性(等同于被解释的法律本身)。法律询问答复是启动立法解释程序的主要途径,而主动解释则体现了常委会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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